中国民俗摄影协会,英译名:China Folklore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简称CFPA),1993年由开国上将张爱萍创建。是国家一级社会组织,被文化和旅游部授予“优秀社会组织”、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1998年时任执行会长沈澈领导协会,创立国际民俗摄影“人类贡献奖”(HPA影赛)自主品牌。
2009年协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正式的官方合作关系。二十余年来,HPA汇聚全世界165个国家和地区2.2万名摄影师参与,积累41万余幅涉及全球181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可复制的民俗影像题材图片。
协会自创立以来,坚持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近7万名遍布全国的会员,以发掘、记录、保护和传播各种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以影像艺术为载体,搭建起国内与世界多国民俗文化摄影沟通和交流的桥梁,促进中国优秀文化融入世界多元文化共享的潮流。
2020年在郑意川会长的带领下,本协会深挖民俗摄影学术研究,把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使命,融入到民俗摄影中,开创性建立百名专家评审培训数据库、百个民俗摄影分队建设、百名中国民俗摄影艺术家评选、“民俗影像大讲堂”等民俗摄影新品牌,实现民俗摄影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展现永恒魅力、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民俗文化与民俗摄影弘扬起来,阐释好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搭建国际民俗文化交流平台,充分发掘、运用国际间民俗文化之“美”,共同抢救记录保护全世界民俗文化,夯实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文基础。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记录身边文化,传递精神财富。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大事记
2020年8月,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第六届第三次理事会通过网络途径投票选举,郑意川副会长当选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第六届会长,已经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审批,民政部备案。
2017年12月29-31日,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在云南昆明召开第6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和主席团。沈澈会长被聘为协会终身名誉会长。第六届会长因部委审批未通过,空缺。
2015年11月,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博科娃女士的邀请,沈澈会长、郑意川副会长率领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代表团赴巴黎教科文总部,出席第38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参加教科文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并赠送70周年献礼画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70周年HPA作品典藏》;拜访了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张秀琴大使。
2015年9月,第9届国际民俗摄影“人类贡献奖”年赛(HPA2015)颁奖系列活动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举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助理总干事埃瑞克•法特先生的特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外关系事务高级官员萨宾娜•科伦坡女士以及来自全球40个国家的300多位获奖摄影师和特邀嘉宾出席盛典。
2014年6月,第8届国际民俗摄影“人类贡献奖”年赛颁奖盛典在北京举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战略规划助理总干事汉思·道维勒先生、教科文组织联络委员会和来自世界各国的200位获奖作者与特邀嘉宾出席本次盛典。
2013年7月,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邀请,参与制定联合国与教科文携手推出的“国际文化和睦十年(2013-2022)计划”,并于9月向教科文递交了“十年计划”工作规划报告。
2013年5月,协会应邀出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杭州举办的主题为“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国际会议。
2011年,第5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天津市召开。郑意川等当选协会副会长。
2011年,第7届“人类贡献奖”在中国少数民族聚集地云南昆明举办。联合国教科文总干事博科娃女士为本届年赛题词:摄影推动文化多样性的繁荣发展,愿在美丽的云南昆明举办的人类贡献奖颁奖典礼让世界感动。
2010年,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从全国42万个各类社团中脱颖而出,作为全国唯一一个摄影组织荣获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
2010年,中国民俗摄影协会连续第二年荣获文化部“年度优秀社会组织”。
2009年9月,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先生签署重要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确立正式的业务关系。
2009年,第16届广州亚运会参与教科文和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共同主办的第6届“人类贡献奖”,开创国际体育竞赛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的先河;为第16届亚运会增添16个非奥运竞赛项目;在教科文总部巴黎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招待酒会,向全世界发出邀请,将亚运会推向世界。
2009年,中国民俗摄影协会荣获文化部“2009年度优秀社会组织”。
2007年11月17-18日,第4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创会会长张爱萍将军的故乡四川省达州市召开。
2007年,第5届国际民俗摄影“人类贡献奖”年赛颁奖典礼在四川省达州市隆重举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副总干事汉思•道维勒出席活动。
2007年,《人类的记忆》光盘正式推出,光盘选自第1届至第5届国际民俗摄影“人类贡献奖”年赛的全部参赛作品,将近2000幅图片,168组,通过人物服饰、居住交通、生产交易、生活习俗、节庆活动、工艺娱乐、宗教信仰等7个类别,展示了全球118个国家的民俗文化事象。
2007年,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公开向全体会员召集信息工作委员会委员,承担协会网络信息及文献信息的发掘、采编、管理等重要工作。
2005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关系及文化项目部主任阿丽丝致函协会,正式将第5届“人类贡献奖”年赛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60周年项目。
2005年,荟萃了历届“人类贡献奖”年赛成果的大型图片展《人类的记忆》分别在日本爱知世博会联合国展馆和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展出,给予“人类贡献奖”最高的文化精神奖励。在教科文总部的展览拉开了庆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的序幕。
2004年4月,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战略规划署署长汉思邀请,协会参加西班牙巴塞罗纳“全球对话”的第一成果“院校比赛”的决赛和颁奖活动,并向与会人员赠送了专为本次活动制作的由历届“人类贡献奖”年赛获奖作品组成的光盘。
200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战略规划署署长汉思为《人类的记忆IV》题写前言。“‘人类贡献奖’是一项伟大的事业:穿越文化、地理、政治的界限,让人类实现更深一层的相互理解;反映全球不同年龄和群体的活动,让人们增进彼此之间的相互了解。而最重要一点是,‘人类贡献奖’积极地倡导人类所共有的多元文化。”
2004年,由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和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共同主编的《中国世界遗产年鉴2004》收录“中国民俗摄影协会”条目,该年鉴是《中国世界遗产年鉴》的首卷。
2004年,第4届“人类贡献奖”年赛颁奖典礼和获奖作品首展在广东美术馆举行。
2003年,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向全体会员发布“抢救性记录中国文化遗产行动”动员令,号召民间团体的权限与力量,从奢谈“保护”文化遗产转向更切实际的“记录”文化遗产。
2003年,第3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
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指导副总干事助理考瑞致函协会同意将第3届“人类贡献奖”年赛列为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国际活动项目。教科文文化助理总干事助理拉姆兹致函协会授权使用文化遗产年徽号。
2002年,第3届“人类贡献奖”年赛颁奖典礼和获奖作品首展在北京中国科技馆举行。
2000年,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为第2届“人类贡献奖”年赛获奖作品集题写了前言。“无形的文化遗产包含了人类无限的情感,这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赋予生命价值的感动。”
1999年,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费德里科•马约尔致函协会支持第2届“人类贡献奖”年赛,并授权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标识。从第2届“人类贡献奖”年赛开始,更改过去的“中国国际民俗摄影年赛”为“国际民俗摄影年赛”,并不再对外采用“华赛”的简称,以淡化区域性,突出比赛的国际性和为全人类留存记录的宗旨。
1999年9月,张爱萍将军担任中国民俗摄影协会名誉会长,沈澈同志任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会长。
1999年,国际和平文化年主席大卫•阿达姆颁发授权书,确认“人类贡献奖”年赛成为国际和平文化年项目,并成为被授权使用联合国“国际和平文化年”徽号的中国唯一机构。
1999年,承办文化部主办的“辉煌到永久”首届全国老年人主题摄影大赛。
1998年,经过四年筹备,中国民俗摄影协会正式启动第1届“人类贡献奖”年赛。大赛首展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办,共计37个国家的1400余名摄影师参赛。同时,举办第1届世界民俗摄影研讨会和第2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997年,应法中友好协会邀请,沈澈会长赴巴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国际民俗摄影“人类贡献奖”年赛的中英文策划报告,介绍了年赛的宗旨和筹备情况,受到教科文的高度重视,并表示了积极的支持态度。
1994年,第1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员2000人。
1993年12月,在将军摄影家张爱萍的支持下中国民俗摄影协会正式成立,张爱萍任创会会长,沈澈任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会员130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英译名:China Folklore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英译名简称:CF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拍摄记录民俗事项的摄影工作者、业余爱好者及从事编辑、出版、研究民俗影像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民俗摄影作品为媒介,弘扬祖国民族文化,展现可爱的中华。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民俗摄影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俗摄影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二)培养具有民俗学专业知识的摄影工作者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地、各民族民俗文化的采访拍摄工作;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开展各类民俗摄影图片的征集、展览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民俗摄影相关的刊物;
(五)建立、健全并不断丰富具有权威性的中国民俗图片资料库;
(六)积极举办国际民俗摄影的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
(七)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进民俗摄影及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承担记录民俗事项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五)支持本会工作,认同本会文化理念,愿意承担记录民俗事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工作部发给个人会员会员证、单位会员证书和会牌。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规定的优惠待遇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诚信守法,严格自律,维护本会声誉;
(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正当竞争;
(四)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六)有宣传本会宗旨,促进本会团结发展的义务;
(七)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未在限期内交回的,会员证书和会牌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受到司法机关查封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负责召开,其职权是:
(一) 处理日常事务,事后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备案;
(二) 对拟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的某些重大问题,预先提出供决策的参考意见;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31日第5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